上市公司要约收购业务指南 2006-1-19 要约收购是收购人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一种方式,“收购要约”是指收购人向被收购公司股东公开发出的,愿意按照要约条件购买其所持有的被收购公司股份的行为。为使广大投资者、会员单位正确理解要约收购业务,做好相关技术准备及操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公司”)联合发布《上市公司要约收购业务指南》。 一、收购方刊登《上市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后,投资者应仔细阅读该报告书,关注报告书中的特别提示和收购目的等重要内容,特别关注如下示例要素:
特别关注要素 | 锦州石化000763 | 辽河油田000817 | 吉林化工000618 | 收购人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 收购编码 | 990003 | 990004 | 990005 | 上市公司在要约收购完成后是否将终止上市 | 是 | 是 | 是 | 要约收购是全部收购还是部分收购 | 全部收购 | 全部收购 | 全部收购 | 要约收购期间 | 2005年11月15日至2005年12月14日(共30天) | 2005年11月15日至2005年12月14日(共30天) | 2006年1月9日至2006年2月12日(共35天) | 要约收购价格 | 4.25元/股 | 8.80元/股 | 5.25元/股(A股) 2.80港元/股(H股) | 要约收购的生效条件 | 预受要约股票申报数量不少于3,187.5万股 | 预受要约股票申报数量不少于3,500万股 | 以H股的要约生效为条件 | 二、 投资者应当关注要约收购的生效条件,如果要约期满时满足生效条件则要约收购成功,否则要约失败,要约收购自始不生效,原预受申报不再有效。 例如: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辽河油田(000817)的生效条件为:在要约收购有效期结束,预受要约股票申报数量不少于3,500万股。如果在该时点申报的预受要约总数大于3,500万股,要约收购生效,辽河油田将不再满足上市条件,公司将履行股票终止上市的有关程序;如果在该时点申报的预受要约总数不足3,500万股,则本次要约将自始不生效,原预受申报不再有效,股东预受要约申报的股份自动解除临时保管,可进行正常交易。
三、收购要约有效期内的每个交易日开市前,收购人将在深交所网站上公告上一交易日的预受要约以及撤回预受的有关情况。 四、在要约收购期内相关公司股票不停牌,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股东在要约满期前的“预受要约”行为仅表明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初步意愿,在要约期满前不构成承诺。流通股股东有权在要约收购期内进行如下操作: 1、正常买卖交易; 2、对所持股份进行预受要约申报,申报确认后不能卖出; 3、预受要约申报确认后如须卖出,应当撤销预受要约再卖出。 五、流通股股东申请预受要约或撤回预受要约的,应当通过其股份托管的证券营业部办理,要约收购业务的注意事项如下: 1、要约收购期间(包括股票停牌期间),流通股股东可办理有关预受要约或撤回预受要约的申报手续。 2、流通股股东在申报要约时应正确填写上市公司、预受要约股份数量、申报类别、收购编码等相关内容,对于申报类别、收购编码错误的要约指令本所及结算公司将不予确认。 3、流通股股东申报预受要约股份数量的上限为该股东账户中持有的未被冻结的流通股股份数量,超过部分无效。冻结部分不得申报预受要约。 4、预受要约、撤回预受要约申报当日均可以撤销。 5、已申报预受要约的流通股当日可以申报卖出,卖出申报未成交部分仍计入预受要约申报。流通股股东在申报预受要约同一日对同一笔股份所进行的非交易委托申报,其处理的先后顺序为:质押、预受要约、转托管。 6、经确认的预受要约流通股不得进行转托管或质押。
六、各会员营业部应当做好相关技术准备及投资者服务工作,以方便投资者进行预受要约、撤回要约指令的申报。 七、要约收购期满次一交易日,收购人应当委托证券公司将含相关税费的收购资金(以证券支付的,只需相关税费)足额存入其在结算公司的结算备付金账户,并向深交所法律部申请办理股份转让确认手续,深交所法律部在要约期满后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预受股份的转让确认手续。收购人收购资金未足额到帐或者未将用于支付的全部证券进行保管的,深交所对股份转让不予确认,结算公司据此解除对预受要约股份的临时保管以及用于支付证券的保管,并将要约收购的履约保证金退还到要约收购人委托的证券公司的结算备付金账户,由受托证券公司将该资金返还给要约收购人。 收购人应当在要约收购期满的三个工作日内凭深交所出具的股份转让确认书到结算公司办理股份过户手续,结算公司按照有关业务规则办理资金结算、证券支付以及预受要约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同时自动解除已过户股份和超过预定收购比例股份的临时保管以及用于支付证券的保管。 结算公司完成股份过户登记的下一交易日,收购资金到达投资者账户。 八、各会员营业部向投资者收取费用可参照A股正常卖出的收费标准,即成交金额的1‰的印花税和不高于成交金额的3‰的佣金,佣金起点5元。佣金中包含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成交金额的0.04‰)和证券交易经手费(成交金额的0.1475‰)。 结算公司向各会员收取结算风险基金(成交金额的0.03‰),会员交纳的结算风险基金不得转嫁投资者。
九、要约收购涉及的详细技术内容请参见附件《深圳证券市场要约收购技术规范》。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二○○六年一月十三日 |